夫妻双方各有“过错”,其赔偿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2017-03-29 12:57 2017-03-29 12:57 中润律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张某于2012年在北京登记结婚。于某某因为工作关系,经常在外地出差。婚后双方由于教育背景、生活习惯的差异,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双方儿子出生,由于子女的教育问题,家庭矛盾进一步恶化。2014年,于某某从家里搬走,双方开始分居。2015年,于某某起诉离婚。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于某某与第三者李某长期同居的相关证据,请求追究于某某婚姻过错的相关责任。但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未经于某某同意,趁于某某不在家居住期间,独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卖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婚姻法所规定的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也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某与第三者同居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过错情形,判决于某某赔偿张某四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张某在诉讼期间单方转让房产的行为,也构成《婚姻法》中所规定的不分或是少分的情形。因此,法院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适当给于某某多分了一部分的共同财产。
(二)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各有“过错”,其赔偿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上述案例中,法院是针对双方当事人存在的不同过错情形分别进行了处理。但是,如果双方同时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五种过错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的处理方式又会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1年8月13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假设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另一方却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借以报复。在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法院都不会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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