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离婚协议可作为财产分割依据

2017-03-27 14:18      2017-03-27 14:18      中润律师



(一)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1974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多名子女。1998年,李某与他人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2年9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2007年9月,李某与他人登记结婚,2010年4月离婚。2010年12月,张某、李某再次登记结婚。2013年7月,上述房屋进行拆迁,李某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将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被拆迁的房屋系其个人所有,该房屋拆迁权益归其个人,并由李某返还相关拆迁款。庭审中,李某提交自己书写的字条一张,用以证明张某同意放弃主张2006年离婚协议中的所有财产权利,并提出该字条上的手印为李某所按。张某称其对该字条的内容不知情,并表示其不识字,手印不是其所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2006年签订的离婚协议,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应当归张某个人所有。2010年双方复婚,该房产在双方第二次婚姻中应属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此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当归张某个人所有,李某擅自占有拆迁款,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利,应当予以返还。对于李某庭审中提交的其自己书写的、张某同意放弃离婚协议中所有财产的字条,鉴于张某不识字,且对该字条不认可,李某又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指纹鉴定的申请,故应由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李某提交的该字条未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相关拆迁款。

(二)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复婚后对于第一次离婚协议中分割的财产该如何认定的典型案例。虽然张某、李某于2002年才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故李某1998年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2006年的离婚协议,上述房屋在离婚后应当归张某个人所有,故张某、李某2010年复婚后,该房屋已成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此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当归张某个人所有,李某擅自占有拆迁款,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利,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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