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的职权

2017-07-06 14:09      2017-07-06 14:09      中润律师



经理的职权
 
 
     《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从中可以看出,经理是公司的雇员,是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机构,因此,本条规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此外,法律中的“经理”的含义同实践中“经理”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法律中的经理,是指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的管理人员,实践中一般称为总经理;实践中的负责公司某一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的所谓经理或部门经理,一般是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中级管理人员,不是公司法所讲的“经理”,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经理职权。
       本条对经理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组织经营权。经理是公司日常业务的执行机构,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经理作为董事会的执行机构,还要负责执行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以及董事会的其他决议。
    2、公司内部规章的拟定、制订权,包括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拟定权和公司的其他具体规章的制订权。
    3、人事任免权。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人选,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同时,经理可以直接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此外,经理作为董事会的执行机构,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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