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二)
2017-06-30 16:42 2017-06-30 16:42 中润律师
一、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设立
《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遇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关联关系董事回避与相关事项议事规则
《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决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关于回避制度的设计主要是考虑如董事与表决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就有可能在该项交易上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就有可能为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禁止董事在此情况下行使表决权以及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有利于防止董事利用其在公司所处地位,牺牲公司的利益谋求自己的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基于此,董事会会议只有超过一半的无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对该类事项的决议也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人数太少,容易造成少数人操纵决议,使董事会会议决议难以体现大多数股东的意志和利益,法律要求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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