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 -------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特别之处

2017-06-27 10:06      2017-06-27 10:06      中润律师



  《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这一规定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特殊,公司法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公司章程。《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也是由股东制定,区别之处在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则由独资股东一人制定。
  2、治理结构。《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既然是一人公司,自然没有必要设立股东会,但法律要求股东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决定时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种要求是为了便于今后有案可查。从实质上来看,其与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是一致的,因为法律同样要求普通有限责任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则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自己决定。因为公司法承认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同时,公司法也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聘任经理,更是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3、财务会计。《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实,公司法第八章以专章的方式集中规定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所有形式的公司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同时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股东责任。《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特权必须由一个前提,即股东与公司各自保有独立的人格,如人格发生混同,则可能导致揭开面纱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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