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 ------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2017-06-26 12:12 2017-06-26 12:12 中润律师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立,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者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一个股东,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二人以上。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大多是合一的,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大多是分离的。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而言,我国公司法承认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对其设立主体应有所限制。从《公司法》第58条可以看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对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控制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表明了法律对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安全的重视。同时,《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其实是一种公示要求,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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