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工商登记案例(下)

2017-08-17 16:23      2017-08-17 16:23      中润律师



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工商登记案例(下)

 
1F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工商登记案例(下)
 
 
行政机关的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如果是因系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又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该诉讼费用应当由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三人承担。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不是法院应否撤销工商局作出的工商登记行为,而是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我们认为本案诉讼费用应当由吴江瑞得公司承担。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诉讼费用的承担应根据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过错来确定。因为承担诉讼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体现诉讼费用的承担,也就是当事人之所以承担诉讼费用是因为其在诉讼中有过错。在工商登记行政案件中,法院审查对象是工商登记机关的工商登记行为,法院最终撤销的理由是由于吴江瑞得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在案件中,吴苏琴起诉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当然不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工商局已经履行了根据一般公务人员的认知常识所进行的审查义务,不能苛求所有的执法人员有能力自己鉴定笔迹,因为工商局没有过错也不应该承担诉讼费用。剩下的就是提供虚假材料的吴江瑞得公司,因其是过错方,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由吴江瑞得公司承担诉讼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对于败诉如何理解需要考虑法院判决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在本案中,撤销的是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影响最大的却是吴江瑞得公司,因此实质败诉的是吴江瑞得公司而不是工商局,让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再次,由提供虚假材料的吴江瑞得公司承担诉讼费用能起到较好的引导作用。对于不诚信的当事人要进行惩处,保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做到的,在诉讼案件中让提供虚假材料的吴江瑞得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有利于社会诚信机制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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