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工商登记案例(上)
2017-08-14 18:01 2017-08-14 18:01 中润律师
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工商登记案例(上)
案情简介
吴苏琴与江苏瑞得在线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系吴江瑞得公司股东。2013年1月16日,吴江瑞得公司向吴江区工商局提出股东的变更登记申请。吴江区工商局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将吴江瑞得公司股东由江苏瑞得在线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苏琴变更为江苏瑞得在线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潘佳新。吴苏琴不服对股东的变更登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吴江区工商局的变更登记行为。
依吴苏琴申请,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送检《吴江区瑞得在线莱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吴江区瑞得在线莱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的“吴苏琴”签字字迹与送检样本字迹“吴苏琴”均不是同一人书写。
裁判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吴江区工商局作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第二,吴江瑞得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工商局据此做出准予变更登记行为,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但相关文件上的签名非吴苏琴本人所签,工商局据此材料作出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缺乏合法的事实基础。第三,工商局依法受理吴江瑞得公司的变更申请后,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工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但缺乏事实依据,系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因吴江瑞得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不真实,导致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67号)的规定,本案的责任在吴江瑞得公司。遂判决撤销吴江区工商局作出的核准吴江瑞得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和鉴定费2400元,由吴江瑞得公司负担。
宣判后,吴江瑞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吴江瑞得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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