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方单方提价,法院判决仍按原价交易

2016-07-20 11:59      2016-07-20 11:59      中润律师



 

案情概述

王某与张某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张某将其所有的某小区房屋出售给王某,价款为300万元。合同中约定产权过户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王某承担,过户手续由张某承办,张某负责提供过户所需的一切证件。因张某身份证丢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王某先将房款付清后入住,待张某补回身份证原件时,配合王某产权过户。合同签订后,王某即将购房款全额给付张某,张某为王某出具收条。后因房价增幅较大,张某又向王某提出提高房屋价款的要求,王某未同意。张某借故拖延,迟迟未配合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王某多次催促未果,诉至房屋所在地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后,判令所卖房屋涨价于法无据,卖房人张某应当依照购房合同履行义务,协助买房人王某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王某名下。

 

律师说法

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王某按约定将全部购房款交付张某,张某亦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张某应将房屋产权过户到王某名下,以完成权利交付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待张某补回身份证原件时,配合王某产权过户属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现条件已成就,张某应协助王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某提出因房屋升值提高房屋价款的要求,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且于法无据,因此未能获得支持。

由于房产价格的波动,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中单方违约的情形并不鲜见,在遭遇对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既不必暴跳如雷也无需忍气吞声,可委托专业律师作为代理人,通过调解、诉讼等多种手段,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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