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恶意抢注的商标赔偿数额的认定

2015-12-06 12:39      2015-12-06 12:39      中润律师



(一)基本案情

        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因使用中文译名“新百伦”,被广东省自然人周乐伦于2013年7月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今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我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中国公司)侵犯了周乐伦持有的“新百伦”与“百伦”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众所周知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New Balance公司已经在我国大量销售“New Balance”品牌运动鞋,通过广告宣传、商业赞助等方式,使“New Balance”品牌的运动鞋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那么恶意抢注的商标赔偿数额具体是应当如何认定的呢?
 
(二)中润律师权威解答

        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适用填平原则,在本案中即新百伦中国公司的获利是否是因为侵权的事实而产生。影响商品销售利润的要素包括技术(如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商标及外观设计等标识、销售渠道、材料特殊性、生产能力等多重要素,就鞋类产品而言,款式、色彩、材料等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即便新百伦中国公司侵犯了周乐伦持有“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应当充分甄别上述因素,厘清用以支持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并且,法院应将周乐伦是否具有恶意抢注的情形考虑在内,来进行侵权数额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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