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驰名商标不能乱搭车

2015-12-06 12:30      2015-12-06 12:30      中润律师



(一)基本案情

        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泊尔公司)是专营生产压力锅及铝制品的企业。“苏泊尔”既是其依法注册的商标,也是其企业的字号。“苏泊尔”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驰名商标,也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心中的著名品牌。2001年,苏泊尔公司发现宁海县搪铝制品厂生产、销售的“HOSDE N”牌压力锅,在内外包装、使用说明书、提示标签和锅盖上,均突出使用“苏泊尔”三个字,构成与自己商业标识的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二)中润律师权威解答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苏泊尔”系原告苏泊尔集团的字号及注册商标,近些年来,原告生产的“苏泊尔”产品已为消费者所认知,并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苏泊尔”品牌所具有的较高市场声誉和较大的市场潜力,能够为该品牌的生产商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被告作为也生产压力锅产品的企业,其上述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对其中的“苏泊尔”三个字的关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关联企业,该产品系原告制造或经原告授权制造。据此法院判决认定了宁海县搪铝制品厂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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