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代理词

2015-09-02 16:06      2015-09-02 16:06      admin



  代理词
  
  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XX的委托,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庭审,下面代理人就本案焦点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实际欠款数额的问题
  
  被告实际欠款的本金是25万元,该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间的谈话录音、短信记录以及原告的银行打款记录为证。
  
  原告提供的40万元的借条是无效的,是原告方趁人之危以胁迫的手段,使被告张XX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的字,应当认定无效。
  
  第二、关于实际还款金额问题
  
  原告方主张让被告偿还40万元是错误的,在实际欠款数额为25万元的情况下,被告方分别在X年X月份偿还了原告的5万元,在X年X月份偿还了3万元,另外被告通过亲属在XXX市为原告打款1万元。因此被告已经实际还款9万元,现实际下欠本金16万元。
  
  第三:关于利息问题
  
  双方当时约定的还款时间为X年X月X日之前,并且对逾期还款利息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原告方主张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要求利息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口头约定利息,应当认定是无息借款,判定只还本金。但是对逾期不还款的期间,被告方同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那么,X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年利率为6.00%,被告方同意按此标准给付原告利息。
  
  第四、对于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因为并不是被告方不还原告欠款,而是原告方不按事实来主张,导致被告不敢还款,因此,本案的诉讼费用也应当由原告自负。
  
  上述代理意见,正确之处请予以采纳。
  
  代理人:X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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