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签了离婚协议书就是离婚了吗?
2015-09-01 10:25 2015-09-01 10:25 admin
王先生与张女士原来是夫妻关系,他们二人都是再婚,而且再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后来因为个性差异,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2013年4月,王先生与张女士签订了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在协议中有如下约定:(1)婚前A、B、C、D四套房屋,王先生同意A、B、D三处房屋归自己所有,C处的房屋可以归张女士所有。(2)另外一处的E房产,是张女士婚前所有,现在归张女士所有。后来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2013年6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上述的五套房屋,王先生同意离婚,并提交双方签订的离婚前的协议,用以证明A、B、C、D处房产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对此,该如何解决?
律师解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过,夫妻双方在诉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中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
本案中,王先生与张女士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房产赠与对双方来说,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过该约定对双方的婚前财产状况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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