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原因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的二倍工资赔偿

2016-07-18 11:04      2016-07-18 11:04      中润律师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时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向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公司认为:向某某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必备资料,致使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向某某,申请人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属适用法律不当,故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2013年12月17日,广东省高院作出(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60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深圳市某某时装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对于明晰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法律通过上述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上述案例中,虽然用人单位是因劳动者未提交离职证明而导致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自身可以选择在一个月内终止与向某某的劳动关系,若继续使用向某某,且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为避免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不能提供签订劳动合同必备资料的情况可在规章制度中做出详细说明,即认定该种情形属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在员工入职时即明确告知其相应后果,并保存相关证据,以此作为用人单位合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
        除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外,也会有劳动者拒签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虽然该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权利,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还是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个人,如保留向劳动者出具的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劳动者拒签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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