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了的遗嘱还能改吗?

2017-07-04 17:29      2017-07-04 17:29      中润律师



(一)案情介绍:
  刘老汉、崔老太夫妇二人共同拥有两套房屋,一套位于市区某小区M号楼,一套位于市某路商住楼。因与长子存有矛盾,也为了避免过世后给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刘老汉与崔老太于2006年2月 28日立下一份遗嘱,将上述两套房屋确认由其次子即刘某某继承。此份遗嘱经过市公证处公证。同年11月,刘老汉去世。
  丈夫身故后,崔老太考虑到将房屋全部交由次子继承有些不妥,便于同年12月22日在市公证处又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对2006年2月28日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进行了部分变更,决定属于她的一半房产权交由长子家的孙子刘某继承。2007年1月30日,崔老太让其长子对位于市区某小区M号楼的一套房屋办理有关上房手续。此后,崔老太的长子交纳该套房屋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后,办理了上房手续,并接收占用了该套房屋。
  转眼间大半年过去,到了2008年5月15日,事情却再次发生变故,崔老太又一次来到市公证处,经公证以声明形式撤销了她在2006年12月22日立下的公证遗嘱。
  而因崔老太的长子一直占用着位于市区某小区M号楼的一套房屋,崔老太与其次子刘某某便于2008年8月13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后,法院判决崔老太的长子返还该套房屋,同时判决崔老太及其次子给付崔老太长子上房所交纳的费用4万余元。崔老太长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自动撤回上诉。到了2010年,崔老太长子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2011年2月,年过七旬的崔老太因病去世。
  其后,刘某认为其祖母于2006年12月22日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且房屋已经交付到其手中,赠与行为已经生效。针对侄子的说法,刘某某并不同意,他认为上述两套房屋均已经过公证遗嘱由父母亲遗留给了他,刘某的公证遗嘱也已经被崔老太经过公证进行了撤销,刘某并没有权利进行继承。争执不下,侄子刘某便将叔叔刘某某起诉了法院。
 
(二)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可以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案中,被继承人崔老太生前立下数份遗嘱,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因崔老太第二次公证遗嘱对第一次公证遗嘱进行了部分变更,但第三次公证遗嘱又撤销了第二次公证遗嘱,故被继承人刘老汉的遗嘱应为合法有效遗嘱,基于被继承人崔老太的遗赠已被其撤销,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进行继承。而在法定继承中,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原告刘某系被继承人崔老太的孙子,不属于崔老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刘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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