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夫妻一方有要求继续居住的权利吗?

2017-06-23 17:59      2017-06-23 17:59      中润律师



  离婚后,夫妻一方的“继续居住权”并非一项独立的或额外的权利,而是《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文的具体化。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都分别进一步予以明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不能教条地理解“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这里的“离婚后没有住处”必须是客观上的不能,而不是主观上的不能。例如,一个人月薪2万元人民币,只是名下尚无房产,当然不能认为其属于“离婚后没有住处”从而需要以继续居住来寻求帮助,因为这样的收入足以支持其通过租房来解决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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