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父母出资购房的证据?

2017-04-28 14:33      2017-04-28 14:33      中润律师



(一)案情简介:
 
      张某夫妻卖掉了原有住房,打算以20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由于当时一家三口不符合贷款条件,但未来儿媳李某可以贷款。经协商,张某夫妻给了李某60多万元现金用作购房的首付款。婚后,小两口感情不和,李某起诉离婚并带走了新领取的房产证。为此,张某夫妇将儿子儿媳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讼争房屋产权证变更到自己名下。
      儿子张某某同意了父母的诉讼请求,但儿媳李某辩称,讼争房屋是其个人婚前购买的,不同意公婆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某夫妻不能提供购房的首付款是老两口支付的直接证据,也不能提供假借李某名义购房的其他证据。因此,张某夫妻以假借儿媳李某名义购房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张某夫妻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应保留相关的凭据,一般有三种情况:
      第一,父母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购房出资,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一方且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则保留出资证明即可,如付款发票、收款收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银行取款(转账)证明;
      第二,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婚后共同购房出资,而子女与其配偶对该房屋的权利是按比例享有,父母只赠与给各自子女一方的,除了保留上述出资证明外,建议双方按出资比例明确各自份额后签订一份协议;
      第三,无论是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购房出资,父母希望自己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的,应要求作为房屋共有人在产权证上注明。
      此外,出资人支付购房款,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支票付款,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在以上付款方式中,建议出资人尽量避免用现金出资,即便用支票付款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也要尽量将房款直接汇至开发商账户,且在付款用途或转账备注中注明“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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