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分割

2017-04-20 15:35      2017-04-20 15:35      中润律师



(一)基本案情:
 
     李某10年前与丈夫徐某某登记结婚,现在二人准备离婚。双方就是否离婚,孩子抚养等问题都协商一致,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对在3年前购买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应该如何分割?
     该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65平方米)是徐某某所在单位自建的,根据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工龄等因素,花20万元优惠购买的。但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和有关规定,该房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现在还不能上市交易。现在他们所在地的房屋市场价格已达到20000元/平方米。徐某某认为,这经济适用房是他所在单位分给他的,20万元购房款是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分割的是这20万元购房款;而李某则认为,这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该房屋的实际价格分割。这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到底应如何分割呢?

(二)律师评析:
 
     随着房价的飙升,住房问题成了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针对中低收入人群普遍住房难的问题,一些城市推出“经济适用房”政策。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分割的关键是该如何确定房价的问题。该经济适用房是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平均分割,但问题是应当如何分割?按购买时的价格分割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购买时的价格包含着当时对夫妻双方的优惠,即使是按当时的市场价购买的,近几年房屋涨价是不争的事实。
     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可以做到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如果不愿意以竞价方式分割,则可以再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价分配。总之,双方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合法合理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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