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影响?
2017-04-13 09:32 2017-04-13 09:32 中润律师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案情简介:
2008年2月15日,张某与梁某登记结婚,2009年9月生一女孩。2010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张某抚养,梁某支付抚养费,并对其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2011年6月,张某起诉梁某追索抚养费。在申请法院对梁某的财产进行保全时,张某才发现,梁某在离婚时隐藏债权数额巨大。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债权20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梁某在离婚时时确实隐瞒了其对某单位10万元的债权,并据此认为,梁某对共同财产进行了隐藏,可以少分,但又认为张某要求分得10万元的要求过高,酌定分得7万元为宜。
(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发现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案件。张某胜诉的关键点在于,一发现了隐匿的财产,二及时提起了诉讼。发现隐匿、转移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及时地提起诉讼,是赢得本案的另一个关键。根据最高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一旦发现了对方有隐匿、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证据的情况,就要及时地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否则哪怕对方隐匿了再多的财产你恐怕也追不回来了。要注意的是,这里“两年”的时限,是从“发现”的次日起算,而非从离婚之日起算,这也是法律保护受害方的一种体现。
必要时,还可向法院提起婚内财产分割的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到底是不分还是少分,会少分多少,由法院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法官的一项自由裁量权,法官通常会考虑转移、隐匿、毁损共同财产的严重程度及对另一方造成的影响来决定财产的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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