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孩子的抚养费?
2017-04-05 10:08 2017-04-05 10:08 中润律师
离婚时,对抚养费的判决或协议只是根据当时情况所作的大致判断,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可能原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从而需要变更孩子的抚养费。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如果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定的标准,已经赶不上物价的上涨程度,无法满足孩子的十几需要,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如果离婚后,带孩子一方的收入没有增加,而不带孩子一方的收入明显增加了,比如又买车又买房,或得到意外的大额收入。这种情况下,带孩子一方往往会产生增加孩子的抚养费的想法。但是,如果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带孩子一方的这种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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