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是否能够继承公婆的遗产?
2017-03-14 11:52 2017-03-14 11:52 中润律师
(一)基本案情:
小关与丈夫小吴于2005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一直很好。但天有不测风云,丈夫小吴在一次出差途中发生车祸去世了。出于对丈夫的情感,同时也是出于对家庭的一份责任感。在丈夫去世后,小关一直与公婆生活在一起,两位老人的日常起居与生活费用也是在由小关一直承担。后在2010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丈夫的妹妹想要继承老人留下的房产,由于继承份额与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问题与小关发生了纠纷,丈夫的妹妹认为在自己的哥哥也就是小关的丈夫去世后,小关与这个家就没有关系了,因此其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于是双方对簿公堂,不知应当如何处理继承问题。
(二)法律分析:
原则上,儿媳、女婿通常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但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儿媳、女婿并不在继承人范围之内。但从十二条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法律鼓励儿媳、女婿对配偶的父母进行赡养。
在本案中,小关在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公婆一起生活,负担了公婆的绝大部分生活费用,并能够为两位老人养老送终。应当认定其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公婆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丈夫的妹妹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参与分配老人留下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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