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已经去世,借款是否应当由继承人偿还?

2018-01-03 16:09      2018-01-03 16:09      中润律师



借款人已经去世,借款是否应当由继承人偿还?
 
 
基本案情:
 
  胥某与陈丰是远房亲戚。陈丰经营了一家加油站,但由于长期的经营不善,出于需要,陆续向胥某借款,截止2004年3月1日,陈丰结欠胥某借款80000元,并立借条为证,同时约定月息1分。同年10月31日,陈丰因生活琐事自杀于加油站内。陈丰的遗产有座落于A县B村的农民自建住房一套,该房产系陈某与妻子闾某的共同财产。陈某去世后,为了追讨其生前的借款,胥某将陈妻闾某及三个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在他们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按照继承份额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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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闾某系陈丰的妻子,陈某甲、陈某乙及陈某丙系陈丰的儿子。四人均是陈丰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004年10月31日,借款人陈丰去世。上述借款,陈丰未予归还。鉴于债务的合法性及各法定继承人均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对被继承人陈丰生前所负的债务各法定继承人在其继承陈丰遗产的范围内依法应当负偿还责任。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胥某与陈丰虽在“借条”上约定了月息1分,但由于双方在以何种标准计算利息的问题上约定不明,因此在实践中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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