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人名义购买,登 记在一人名下,产权如何归属?

2017-11-22 15:41      2017-11-22 15:41      中润律师



 
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人名义购买,登     记在一人名下,产权如何归属?
 
 
1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李某在某公司做业务经理,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张某是一名小学教师。2008年3月两人商量共同出资购房,李某出资100万,张某出资30万手续都由李某办理。2009年6月李某把房产证办在他一人名下,张某非常不满,李某解释说为了好办手续,反正以后他们要结婚,该房产就成为他们共有财产了。2009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由于感情不和,于2011年3月张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     诉讼中,张某称房子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由于李某自私才登记在他一人的名下,现要求平均分割房产。并且,张某提供了自己出资购房的出资凭证,及张某与李某谈及有关房子产权登记及出资情况的录音。李某对此未提出相反的证据。
 
 
 
2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作为不动产应当以登记生效制度。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中,虽有共有权人的登记事项,但实际上许多时候共有权人并未进行登记。正如本案中根据李某提供的购房合同和房产证,可以认定房屋是在婚前购买,张某称自己在购房时出资30万元,虽然李某予以否认,但张某提供了银行的转账记录,同时张某提供的录音也记录对方承认自己购房时出资30万元的事实,李某对此提不出任何相反的证据。
  在此情况下,虽然房屋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但是根据张某出具的证据可以认定对此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张某作为实际出资人之一应当享有系争房产份额,不能单纯以所有权证来认定房屋的产权,因此法院根据当初双方购买时资金的来源来认定其所有权性质并判决李某返还房屋现在价值的四分之一给张某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本案中双方诉争的房屋系双方在婚前所购,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事实,可以认定张某也属于系争房屋的出资人,李某应当返还房屋现在价值的四分之一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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