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继承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2017-11-20 14:39 2017-11-20 14:39 中润律师
关于法定继承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基本案情:
周老三,张小花是一对老夫妻。有两个儿子周乙和周丙。2000年12月1日周老三去世。随后张小花一纸诉状把自己的儿子周丙告上了法院,诉求法院让周丙返还周老三的遗产15000元钱。起诉后,张小花因患病去世了。周乙在母亲病逝后起诉周丙侵占父亲遗产15000元钱,并在母亲生病时不尽赡养义务。要求周丙返还父亲遗产15000元并且本案诉讼费由周丙支付。在开庭时,周乙并没有提交周丙侵占父亲15000元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周乙在母亲生病期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只提供了母亲起诉周乙的民事起诉书作为证据。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周乙的诉讼请求。
法 律 分 析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由法条可知,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后果甚至败诉后果。如周乙认为周丙侵占了父亲的遗产应该由周乙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周乙没有证据证明周丙侵占了父亲的遗产,则要承担未履行义务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丙侵占父亲遗产15000元钱,并在母亲生病时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周乙要求周丙返还所谓15000元遗产(存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显然周乙的主张无据可证,因此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上一篇:
诉讼离婚案件是否适用先行调解? 下一篇:
关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分配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