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过错方在分配财产及精神抚慰金等方面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7-10-24 17:37      2017-10-24 17:37      中润律师



离婚时,无过错方在分配财产及精神抚慰金等方面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基本案情:
  李琳与张健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后张健经常在外面酗酒赌博,不务正业,他不但不工作挣钱养家,并且对于李琳的劝解不是打就是骂。李琳带小孩挣钱养家,家庭生活的重担基本由李琳承担,同时婚后的房产也是李琳付首付并独自还贷。因为张健长期的家庭暴力,她多次报警。张健被警察训斥后仍旧和以前一样,但李琳考虑到孩子还小,就忍让多年,但终究因为张健的家庭暴力行为和对家庭的漠不关心,导致李琳对其彻底丧失了信心。2010年,李琳向张健提出协议离婚。张健开始以种种理由不同意离婚。后面在李琳家属的严厉指责下,他说离婚也行,但是孩子由他抚养并要求李琳给付抚养费。对家庭财产的分割,他要求李琳净身出户。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李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给付生活费;夫妻共同的房产由女方所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二判归女方所有;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张健的行为导致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原告李琳有证据证明由其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鉴于被告张健的暴力行为,原告李琳有权得到损害赔偿。故作出如下判决:一.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李琳抚养,被告张健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三.夫妻共有的房产由原告所有,原告按照房产份额20%的房产价值补偿被告;其他家庭共有财产原、被告均分;四.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案例评析:
        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严格禁止,并做了惩罚的规定。并且,一旦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离婚的,法院会依法支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第二、三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即: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离婚。第(10)条: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因此,在被告张健长期赌博酗酒,屡教不改,又有严重暴力的情况下,原告李琳作为无过错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即使被告张健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离婚,在原、被告符合以上法律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离婚。
关于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因为房产为原告负首付并还贷,考虑到原告后期抚养小孩,因此该房产判归原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本案中,因被告张健的重大过错,已经给原告李琳及家人的身心造成了重大伤害,给其造成无法弥补精神的损失,因此法院依据法律关于保护无过错方及保护女方的规定,在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方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上一篇: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父母买的房改房,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下一篇:先同居后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何时生效?

搜索一下

联系我们

全国热线:4008-110-668
总机号码:010-65881866
业务咨询:010-51650266
传  真:010-65880566
邮  箱:zrls@zhongrunlawyer.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称: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国 热 线:  4008-110-668
  • 总 机 号 码:  010-65881866
  • 法 律 咨 询:  010-51650266
  • 传          真:  010-65880566
  • 电 子 邮 箱:  zrls@zhongrunlawyer.com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 网站首页  |  关于中润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