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房屋共有人转让自有份额后应履行过户义务

2015-12-04 18:17      2015-12-04 18:17      中润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9日,赵某与孙某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X栋X号房屋。2013年12月13日,赵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关于转让房产协议书》,约定由赵某出资人民币135万元购买孙某所拥有的上述房屋50%的产权,在赵某一次性将转让款付给孙某后,孙某不再拥有该房屋的任何产权,并应配合赵某办好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7日,赵某依约将转让款人民币135万元支付给孙某,孙某收到款项后却不依约履行过户义务。赵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本所律师把孙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确认位于北京海淀区某小区X栋X号房屋产权全部归赵某所有,孙某应配合张某办理过户手续,由孙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中润律师提示及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 根据本案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赵某和孙某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天福雅苑X栋X号房屋应归赵某所有;孙某应在收到赵某购房款人民币135万元后协助赵某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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