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一)---公司合并的特点及形式
2017-09-25 17:04 2017-09-25 17:04 中润律师
公司的合并(一)---公司合并的特点及形式
《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公司的合并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以订立合并协议的形式产生的。
2、公司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公司的合并一般是公司之间自由的合并,但这种自由的前提必须是遵守法律,有些公司的合并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公司合并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属一种合同行为,作为合同行为来说,首先是合同各方达成协议;其次这种协议必须是依法订立的,否则这种行为无效。
公司合并的形式,是指公司合并过程中合并各方以什么形式并为一个公司。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接受被合并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失,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应当宣告停业,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如果合并的几个公司强弱悬殊,一般会采取吸收合并,由实力强大的公司吸收另一个或者几个公司。
(2)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组成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这种合并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的。以这种形式进行合并以后,原公司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当然,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公司的条件。当两个或者多个地位大致相同的公司同时存在,并且任何一个公司都不愿意被并入另一个公司时,新设合并就是比较可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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