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二) ---公司合并的程序要求

2017-09-27 15:36      2017-09-27 15:36      中润律师



公司的合并(二) ---公司合并的程序要求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由此可知,根据本条及其他条文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如下:
  1、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名称与住所。这里所讲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包括合并前的各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和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时的名称相一致,并且该名称应当是公司的全称;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的实际住所。(2)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以及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3)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办法。(4)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5)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6)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示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是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合并各方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解散的公司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清晰地反应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清单应当翔实、准确。
  3、合并决议的形成。公司合并应当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公司合并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根据《公司法》第43、103、166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4、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一般来说,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对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过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告知公司债权人,以便让他们决定对公司的合并是否提出异议,此外,公告也可以其到通知未参加股东会的股东的作用。
  5、合并登记。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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