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二) ---禁止行为

2017-08-25 15:32      2017-08-25 15:32      中润律师



高级管理人员(二) ---禁止行为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额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1、挪用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分管、负责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权利或挥拳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司所有或公司有支配权的资金挪作他用,主要是为其个人使用或者为其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使用。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在公司与个人没有发生正常交易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极易造成公司财产的流失,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种行为也属于利用职权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与挪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性质基本相同,也应当是禁止的。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在交易中处于与公司利益冲突的地位,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这种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方可进行。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谓商业机会,是赢得客户、获取商业利润的机会。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应当代表公司的利益,不能收取他人支付的佣金。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就是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取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忠实义务,应当禁止。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秘密一般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公司秘密的披露往往会对公司的市场地位产生影响,有些公司秘密的披露甚至会使公司丧失竞争优势,从而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是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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