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的房子该归谁?

2016-11-07 21:18      2016-11-07 21:18      本站编辑



 基本案情:
  
  白敏的父亲白元安逝世于2000年,白先生生前与老伴也就是白女士的继母蒋百惠有一套两居室住房里。白先生去世后,蒋百惠搬出了这套房子回到河南老家。由于白敏的工作单位离这套房子很近,所以她便打算搬来居住,可是却迟迟不能进门。原来白敏给在河南的继母打去电话,说明自己的想法后,继母表示等自己从河南回来后再给她开门。让白敏进去住。可这一等就是好几个月,后来继母干脆表示自己不打算回北京了。于是白敏便将她的继母蒋百惠告上了法庭。
  
  作为被告的蒋百惠由于年事已高并没有出庭,而是由她的代理人及律师代替她出庭。在蒋百惠的律师看来,对于这套住房,白敏根本就没有居住的权利
  
  蒋百惠的律师称,这个房子确系白先生和蒋百惠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在交付房款时,有一部分是在白先生生前交付的,有一部分是在白先生去世后由蒋百惠个人交付的。在白先生去世后,房子的产权证才下来,产权证便直接变更到了蒋百惠名下,因此这个房屋应该确认为蒋百惠的房屋。
  
  对于继母律师的这种说法,白敏并不认同。她向法院出示了一份父亲生前所立的遗嘱,在遗嘱中父亲表示在自己去世后,该套住房中的二分之一归女儿所有。据白敏说,父亲其实是她的大伯,她从3岁起便过继给其作养女,她们的父女关系是得到法律认可的。白敏说:“父亲之所以给我留这个房,是因为父亲死后我在北京就没有什么亲人了,我嫁了一个丈夫是二婚,我自己没有生育能力,所以他的孩子不是我的,我在那边也受欺负,所以我父亲才给我留这房,说如果你要是离婚,好歹你有个落脚的地方。”说到父亲的遗嘱,白敏不禁落泪。
  
  对于白敏提供的这份遗嘱的真伪,蒋百惠的律师并没有质疑。但是他认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诉讼的期限是两年,时间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开始。白先生于2000年去世,现在已经是2004年,所以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并且对该遗嘱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按照继承法规定,它是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的所有财产,但是这个房屋呢,从目前证据来看呢,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的,而且房屋的合法的所有人呢是被告蒋百惠,所以原告所持有的遗嘱,我们认为是无效遗嘱,是不能进行遗产分割的。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房屋的房产证是于2002年发放的,此时白先生已经去世。但白敏认为该住房是她父亲去世前用两位老人的工龄折价购买的,她父亲与蒋百惠是夫妻关系,所以这套房屋理应是她父亲的合法财产。并且蒋百惠一直对她隐瞒了房产证的事情。
  
  白敏说:“我父亲去世没多久我就问过蒋百惠,房产证下来没有,她说没有,我一直都不知道房产证是什么时候下来的。2004年4月,蒋百惠委托别人找我谈卖房一事,我不卖,来人就说我的遗嘱是无效的,我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犯了。
  
  在当天庭审的最后,被告蒋百惠的代理人表示蒋百惠不愿意让白敏搬进这套房子其实另有原因。蒋百惠和白敏的关系一直不好,蒋百惠觉得自己实在没办法和白敏在一个房子里住。这起官司说到底是由于二人关系不和引起的。
  
  中润律师点评:
  
  产权证是证明不动产权属的最重要的证明文件。持有与自己的姓名相同的房产证,就证明持证人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蒋百惠持有该房产的产权证,原则上应当视为她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房产还有其他所有权人的,也可以变更所有权登记。按照介绍的案情,该房产确实是白先生和蒋百惠共同出资购买,那应当是共有的。可以举出证据证明这种主张,确定该房产为共有,那么,其中就有一半的财产属于遗产范围了。就这一半的房产,可以进行继承。
  
  继母蒋百惠对于夫妻共同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共有人之一,与其丈夫共同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在其丈夫去世之后,这个房子的一半应当列入遗产范围,成为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目标。在属于她自己的那一半,属于蒋百惠自己所有。在白先生去世之后,蒋百惠自己将与白先生共同所有的房产变更为自己的名下成为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产,是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其没有经过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就将该房产变更登记为自己的房产,是错误的,她没有权利这样做。
  
  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适用的也是同一的诉讼时效制度,这就是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最长诉讼时效是二十年。继承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在白敏没有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其父的房产已经被登记为金惠珍单独所有之前,不能计算诉讼时效。因为蒋百惠将其与白先生共有的房产登记为自己所有,是秘密进行的,白敏无法知道。因此,只有在自己知道了房产产权变更的时候,才能够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按照以上介绍的案情,白敏是在2004年4月才知道房产产权变更的事实,也就是说,在2004年4月她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从这个时候计算诉讼时效,本案的原告白敏提出诉讼请求,当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至于这个房子白敏有没有份额?白敏能不能得到一半的房产?这个问题要看白敏出具的其父遗嘱是不是有效的遗嘱。如果是有效遗嘱,则白敏就可以得到该房产的一半。如果该遗嘱无效,不能按照遗嘱继承,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继承,那么,遗产的范围是该房屋的一半,那么,如果继承人是白敏和蒋百惠两个人的话,那么,白敏能够分得该房产的四分之一,即遗产的一半。
  
  同时,判断遗嘱是否有效,就要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按照介绍的情况看,属于自书遗嘱,那么只要能够证明该遗嘱确系白先生所写,是真实的,就可以确定该遗嘱是真实的,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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