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电视台涉嫌侵犯我国多部电视剧版权

2015-09-01 16:56      2015-09-01 16:56      admin



  2007年8月28日我所首席执行主任王杰律师应邀,接受北京青年报集团《青年周末》 记者陈万颖的专访,就目前日本电视台涉嫌侵犯我国多部电视剧版权一事的提问进行回答:
  
  1、我国电视剧版权可以分割为哪几部分?
  
  在著作权内容立法上,有两种立法例。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著作权仅为财产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按一般人格权由普通法保护,在著作权法上并不规定人身权。我国采用大陆法系的做法,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部分:一类是精神权利,即本法所称的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另一类是经济权利,即本法所称的财产权,是作者利用其作品获益的权利,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人身权与财产权密切相关,然而又可以相互独立。财产权转让后,作者仍有人身权。受转让的著作权人一般只有财产权而无人身权。
  
  当然一部电视剧也同样包括这两类权利。就日本785频道盗报赤东公司电视剧版权一事,主要所涉及侵犯的具体著作权包括:
  
  第一,涉嫌侵犯了所播放电视剧的词作者、曲作者、编剧、导演、表演者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二,涉嫌侵犯赤东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等财产权。
  
  2、如果785频道是湖南卫视在日本的落地频道,是否有权利转播湖南卫视播放的节目?这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还是根据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不论是湖南卫视还是785频道如果没有直接或间接取得电视剧著作权人许可或合法授权,也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任何报酬而进行播放的行为都视为侵权。
  
  3、目前我国电视台海外落地的版权是如何约定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依据该作品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另依《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四条之二规定:在不损害已被改编或复制的作品的版权的情况下,电影作品应作为原作受到保护,电影作品版权所有者享有与原作作者同等的权利。据此,我国电视台海外落地的频道所播放的节目,如没有特殊的约定,版权仍为作者或版权所有者享有,在未经过权利人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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