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12小区大事案例四:赡养老人应该用道德约束人心

2016-06-24 10:35      2016-06-24 10:35      admin



案件还原
       原告耿某、赵某生育三个儿子,分别是长子耿甲、次子耿乙、三子耿丙。现在原告二人年龄已大,无劳动能力,需要赡养。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判决结果
        聊城市阳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均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被告耿甲、耿乙、耿丙系二原告的儿子,二原告现在被告耿乙家居住。被告耿甲在二原告年事已高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显系无理。二原告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符合当地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耿甲、耿乙、耿丙于2014年10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耿某、赵某赡养费200元,限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赡养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时,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特别是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时,法院发挥公正审判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该案告诉我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维权提示
1.当老年人遇到赡养问题时,可首先申请当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调解。因为老年人在发生赡养纠纷时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打官司,怕家丑外扬,担心激化矛盾、加深裂痕,此时向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居委会、村委会寻求帮助有利于缓和矛盾,解决纠纷。村委会、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积极调解,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
2.当调解不成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当其它手段无法解决老年人的赡养纠纷时,采取司法救济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人民法院应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和给付的办法。
3.如子女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有可能构成犯罪,必要时还可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手段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目的。
4.当老年人追索赡养费遇到困难时,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追索赡养费纠纷案属于政府法律援助的范围。

中润律师专家评析
       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呈现出老年人口急剧增多、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及地域差别显著等特征,老年人赡养问题不容乐观,使维权护老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性问题。赡养老人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是法律层面的强制性义务。
在立法层面,我国多部法律规定了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针对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此外,还明确了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然状态——“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亦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外,《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司法实践中,基层组织调解与人民法院调解成为解决赡养纠纷的主要方式。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居委会、村委会为调解赡养纠纷的主要基层组织,上述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与老年人接触较多,了解纠纷背景及老年人需求,具备及时解决问题的优势,在实践中也成功调解了部分纠纷。对于未能调解的赡养纠纷,老年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赡养费。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处理赡养纠纷案件已逐步便捷,注重效率。在赡养纠纷案件的立案方面,因原告多为老年人,所以各地人民法院采取了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不同的立案方式,方便老年人立案。赡养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官在庭审中注重调解,以促成双方达成合意,使赡养费能够及时支付。同时,因赡养纠纷案件可申请先予执行,所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在能确定被告是对其应承担赡养义务的赡养责任人时,通常裁定先予执行。
       本案中,原告耿某、赵某生育三个儿子均已成年,现两原告均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起诉要求三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诉求于情合理,于法有据。赡养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一种不可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三被告作为原告的亲生儿子,与两原告之间具有割不断的血缘关系,理应对两原告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故法院判决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两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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