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拒不交接工作,却要求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是否合法?

2017-12-11 16:12      2017-12-11 16:12      中润律师



劳动者离职后拒不交接工作,却要求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王某原来是一家国有工厂的企业工人,后于2010年下岗失业,一年后,在朋友的介绍下在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找了一份停车场收费员的工作。试用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在向王某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后,王某表示强烈的反对,称自己年龄大了且没有任何专业技能,因此找不到其他工作,于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王某拒不交接工作并且仍然来上班,每天在自己工作的停车场门口拿一份印有当天日期的报纸拍照,以证明自己每天来上班。由于王某为人蛮横,平时同事们都比较怕他,因此公司也就没有有关人员出面制止他。此状况一直持续两月之久。鉴于王某每天都来,公司也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后单位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自某月某日起将不再支付工资。王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以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新的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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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有权利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若由于个别劳动者无视劳动合同届满的事实,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发通知告知与停止支付工资的方式来保护自身利益。本案中,用人单位一时疏忽,在劳动合同届满后,由于王某每天来上班,单位仍然支付工资报酬,使双方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相当于原劳动合同的续签,因此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在发出解除通知书后还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但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拒不交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停发工资,停止缴纳社保,谨防因为拖延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作为企业经营者建议您可以考虑聘请律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来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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