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参与房屋出资的,如何处理?(二)

2017-05-25 10:15      2017-05-25 10:15      中润律师



  4、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
  婚前购房,双方父母均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故在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很难推定是否为明确赠与双方的。同时依据《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为购买该房时双方尚未进行结婚登记,还不具备家庭关系,还不具备推定为共同共有的条件,因此应视为按份共有。如果产权登记时又没对双方的份额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04条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则一般按照各自父母赠与的比例分割房屋。
 
  5、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
  婚前购房,双方父母均出资,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因为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就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这时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很难推定是明确赠与一方的。而且,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其毕生的积蓄;而且,房产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实践中不能排除仅仅是为了登记方便或符合当地的购房政策要求,并非完全基于其自由意志。因此,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6、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对于这种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解释与《婚姻法》及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有较大的不同,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且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将此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较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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