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2017-11-24 14:06      2017-11-24 14:06      中润律师



订婚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基本案情:
 
  楚某与汪某经媒人苗某、刘某介绍于2014年农历正月初九订婚。订婚当日,按照当地农村习俗,经两个媒人给付汪某彩礼款20000元,当月双方准备商讨结婚事宜时,汪某提出增加彩礼,双方因此出现矛盾,因此未能举行婚礼和办理结婚登记。经多次协商,汪某也没有返还彩礼款。因此,楚某将汪某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汪某返还楚某彩礼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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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本条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是指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若登记结婚这一目的未得以实现,接受彩礼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彩礼返还给给付方。本案中,楚某经媒人之手给付了汪某彩礼款20000元。现楚某与汪某未缔结婚姻关系,楚某要求汪某返还其彩礼款,应当依法获得法院的支持。由于双方已经举行过订婚,按照农村习俗双方之间已存在过准婚姻关系,故汪某应酌情返还楚某彩礼款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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