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应当由谁来继承?

2017-11-13 17:25      2017-11-13 17:25      中润律师



 
房子应当由谁来继承?
 
基本案情:
      
      林亚贵与陈来娣系夫妻,两人婚后育有林甲、林乙、林丙、林丁、林A、林杏英等六个子女。林杏英与富实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未能生育子女;后两人感情破裂而办理离婚。朱国康与刘月琴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朱甲、朱乙两的子女;后该两人也办理了离婚。
      林杏英与朱国康于1993年4月2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林亚贵、陈来娣先后于1989年4月及2002年2月死亡并注销户籍;两人死亡时,两人的父母已分别先于该两人死亡。
       朱国康生前曾在其居住的辖区内租住门牌号为501室的(以下简称501室)公房一套,后朱国康于1999年10月通过房改政策购下该房屋的产权并登记在其名下。2009年9月17日,林杏英与朱国康签订配偶之间变更房地产产权登记协议书一份,约定501室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林杏英与朱国康(共同共有)并于当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09年3月,朱国康立有代书遗嘱一份声明在其过世后,501室房屋中归属本人二分之一的产权由朱甲、朱乙共同继承。
       后来,在2013年8月,林杏英立有公证遗嘱一份,言明其去世后,501室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及自己应继承朱国康的遗产份额均遗赠给好友梁某所有。朱国康、林杏英先后于2013年7月、2015年2月死亡。朱甲、朱乙与梁某因501室房屋继承问题发生了纠纷。
 
 
法律分析:
1)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本案中,501室房屋属于被继承人林杏英与朱国康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杏英与朱国康死亡后,501室房屋产权属于林杏英与朱国康的遗产。林杏英留有的公证遗嘱及朱国康留有的代书遗嘱均合法有效。
 
3)
   因此,501室房屋产权的继承应按两份遗嘱的内容进行处理。由于501室房屋系林杏英与朱国康共同共有,故本案中,应当认定两人各占50%产权份额。朱国康所占产权份额应由朱甲、朱乙共同继承;林杏英所占产权份额应由梁某继承。本案中,501室房屋产权应当由梁某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朱甲、朱乙共同继承另外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上一篇: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应当如何分配?
下一篇:诉讼离婚案件是否适用先行调解?

搜索一下

联系我们

全国热线:4008-110-668
总机号码:010-65881866
业务咨询:010-51650266
传  真:010-65880566
邮  箱:zrls@zhongrunlawyer.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称: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国 热 线:  4008-110-668
  • 总 机 号 码:  010-65881866
  • 法 律 咨 询:  010-51650266
  • 传          真:  010-65880566
  • 电 子 邮 箱:  zrls@zhongrunlawyer.com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 网站首页  |  关于中润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