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弱势股东权益

2017-04-07 15:00      2017-04-07 15:00      中润律师



     诸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等高管人员利用其在公司的特殊地位,通过关联关系侵犯公司及其它股东的权益。那么弱势股东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方法有很多种,但是需要讲究策略,本案例就是律师运用智慧有效维护小股东权益的生动说明。
 
(一)案情概述:
 
     A公司由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及戊公司等五家公司共同组建,其中甲公司持有28%的股权,乙公司持有35%的股权,丙公司持5%的股权,丁公司持有27%的股权,戊公司持有5%股权。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控股股东D担任。 甲、丙、丁、戊公司找到承办律师,称A公司被乙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1000余万元的担保费。因D代表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担保费协议,并加盖A公司公章,但是其他股东是反对的。现乙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担保费及违约金。 甲、丙、丁、戊公司已委托律师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法院迟迟没有任何回复。 承办律师研究案情后认为,即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也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足以改变被动局面。只有通过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才可以有效阻止损失的发生。最终甲、丙、丁、戊听取了承办律师的建议,以A公司及乙公司为被告,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诉A公司一案中止审理。甲公司等四位股东地位变被动为主动。然后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甲公司等四位股东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二)律师评析:
 
     当公司其它股东获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利益输出时,如何维权是许多股东碰到的现实问题,常见的方式有:1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2启动股东派生诉讼。但一旦利益输出的文件(合同)等已签署。仅撤销股东会等决议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启动股东派生诉讼进行维权,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而本案的诉讼思路则规避了上述弊端,在损失发生前通过确认利益输出文件无效的方式阻止损失发生,避免追偿损失不能的情形发生,使小股东的权益不局限于一纸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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