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09-01

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点击次数:107      所属栏目:子女抚养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


2015 09-01

离婚后可减少或终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形

点击次数:53      所属栏目:子女抚养

父母离婚后必须支付子女相应的抚养费,但是遇有以下情况,可减少或终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1. 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


2015 09-01

非婚生子女的两种准正形式

点击次数:124      所属栏目:子女抚养

1.因法官宣告准正 。即当 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 2.因生父母结婚准正 。即


搜索一下

联系我们

全国热线:4008-110-668
总机号码:010-65881866
业务咨询:010-51650266
传  真:010-65880566
邮  箱:zrls@zhongrunlawyer.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称: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国 热 线:  4008-110-668
  • 总 机 号 码:  010-65881866
  • 法 律 咨 询:  010-51650266
  • 传          真:  010-65880566
  • 电 子 邮 箱:  zrls@zhongrunlawyer.com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 网站首页  |  关于中润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