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00后非婚生子诉亲生父亲增加抚养费获法

2015-09-01 10:53      2015-09-01 10:53      admin



祝贺我所律师代理非婚生子女变更抚养费一案成功胜诉。
  
  案件情况:
  
  原告小黃诉称:我是被告大黃与母亲阿玲的非婚生子,2002年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我母亲阿玲与我父亲大黃的同居关系,我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我抚养费600元。2006年大黃起诉到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获得支持,法院判决我父亲自2006年9月起,每月给我550元的抚养费。我在2005年2月3日经北京儿童医院诊断患有脑性瘫痪,系残疾人。2014年3月11日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诊断智力为重度低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我母亲为照顾我,无法外出工作,至今无业。大黄每月给550元抚养已经无法满足我的实际需要。自2014年1月起,大黃没有给付我抚养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向我支付抚养费4500元(从2014年1月份开始主张)。
  
  被告大黃辩称:1、我有固定收入,月总收入为3000元整。同时我与现在的妻子生育一子,并与老人一起生活,负担生活费,夫妻双方的父母均为农民,根据以上情况应当参考我的月收入的20%给付抚养费,即每月600元整。2、小黃的法定代理人阿玲以小黃智力重度低下为由拒不进行必要劳动的行为亦不应加以鼓励和纵容。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黃患病情况及支出情况,并查明大黃的收入状况。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结合本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阿玲与大黃解除同居关系后, 男孩小黃由阿玲抚养,现物价上涨,生活、教育、医疗费用增加,小黃智力重度低下,较正常未成年人需要更多花费及更多的照顾,抚养费给付的标准可适当高于正常未成年人。具体数额,结合小黃的支出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刘洋的给付能力酌定为每月1200元,对小黃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因小黃为智力重度低下儿童,大黃与阿玲作为其父母应当给付小黃更多的关爱与照顾,大黃作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尽最大努力支付小黃的抚养费,满足小黃的生活及教育需要,同样,作为生母的阿玲亦应当付出努力,为小黃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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