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地久文化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现代经典摄影公司行政纠纷案
2016-11-07 20:41 2016-11-07 20:41 本站编辑
2010年9月5日,现代经典摄影公司申请在第41类组织选美、婚纱摄影(摄影)、摄影服务等服务上注册“天长地久”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天长地久文化公司提出异议申请。2011年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天长地久文化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商评字(2013)第149990号《关于第4877032号“天长地久”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149990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婚纱摄影(摄影)、摄影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现代经典摄影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第149990号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49990号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天长地久文化公司就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天长地久文化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上诉过程中,天长地久文化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理该案件。
我所律师经过缜密分析,认为可从如下角度抗辩:1.原审法院对商号知名度未进行详细审理。2.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天长地久文化公司的商号“天长地久”在婚纱摄影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而现代经典摄影公司却从未实际使用过“天长地久”商标或商号,故被异议商标不应获准注册。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天长地久文化公司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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