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形式的遗嘱合法有效吗?

2016-07-21 11:06      2016-07-21 11:06      admin



【案例概述】
       王某,女,20岁,先天性视力残疾人。母亲范某2002年11月出病去世。王父2003年1月14日与张某再婚,2004年3月王父经医生诊断为胃癌,同年4月26日去世,王父在临终前对王某说:“待死后将现有的88.71平方米住宅楼房留给王某和妹妹所有”。王父去世后,继母张某为争夺住宅楼财产,于2004年5月19日将王某和妹妹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某居住的房屋。
       经调查,王某现居住的房屋系王父与生母范某的共同财产,是王父与张某再婚时的婚前财产。如果按照遗产分割应析出生母范某一半的财产,生母范某的一半财产王某父女三人都有继承权,王父的财产应为房屋的另一半和范某的二分之一遗产,但关于此房屋王父在临终前明确表示将此房屋留给王某和妹妹所有,应视为口头遗嘱,由王某和妹妹共同继承,而且关于此事实有证人范某某和王某某证言和录音资料证实。

【法院判决】
       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张某与王父虽是再婚,但张某起诉要求继承房产,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张某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按遗嘱继承判决证据不足,请求按法定继承判决,张某继承王父遗产。二审法院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件评析】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遗嘱是以录音的方式做出的,又有两个见征人在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遗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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