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民事责任

2016-07-21 11:03      2016-07-21 11:03      admin



【案例概述】
        2006年4月1日19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渠羊路通力机械有限公司路口,李某之夫王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内逆向行驶,适有周某驾驶属于北京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驶来,客车前部撞自行车右侧,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2006年4月9日,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北京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贸、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21,270.86元。
      2006年8月,北京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营运损失、停车费、车辆修理费的70%,共计22,634.3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之夫王某骑自行车与周某驾驶的属于原告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由法院依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王某承担60%的民事责任,周某承担40%的民事责任。周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为原告,原告可以向王某主张权利。因王某已经死亡,作为王某的继承人,被告应在其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营运损失、停车费、修车费共计19400.83元。

【适用法律】
      《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案件评析】
       本案中,王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原告构成侵权,而由于被告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应在对王某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清偿义务。本案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合理、合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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