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孟某专利权权属纠纷
2016-11-07 20:45 2016-11-07 20:45 本站编辑
名称为“X机轴”,专利号为2009****,发明人为张某、王某、孟某,专利权人为孟某,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4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2日。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X机轴实用新型专利是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指令孟某等人完成的技术创新,属于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发明创造,且专利年费缴纳收据上记载该科技有限公司为涉案专利2010年至2014年的缴款人。但孟某将该专利据为己有,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故其诉至法院并委托我所代为处理该案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是职务发明创造,应当以是否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为标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故我所律师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2002年至2010年有孟某签字的购物申请单、派工单、经营开支报销清单、采购报销清单、出差人员报销清单等报销单据以及员工工资表、劳动合同,以证明孟某在专利申请前后与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领取了劳动报酬。同时,涉案发明创造是一种机械设备,是与孟某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符合职务发明创造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根据我们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其授予的专利应属于孟某的工作单位即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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