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意见

2016-07-21 13:47      2016-07-21 13:47      中润律师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行诉访分离以及建立健全信访终结制度的指导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实行诉访分离以及信访终结等问题作出规定。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执行申诉来访接待窗口,公布执行申诉来信邮寄地址,切实畅通执行申诉信访渠道,并公开信访办理流程与结果,确保相关诉求依法、及时、公开得到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建立执行信访互联网申诉、远程视频接访等网络系统,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网络反映问题。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落实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信访案件后,要通过挂牌督办、巡回督导、领导包案等有效工作方式督促办理;以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总数、已化解信访案件数量等作为基数,以案访比、化解率等作为指标,定期进行通报;下级人民法院未落实督办意见或者信访化解工作长期滞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或者执行局局长,进行告诫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意见》规定,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的办理,遵照“执行到位、有效化解”原则。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穷尽各类执行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尽最大努力解释说明,争取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信访矛盾。《意见》严格限定了信访化解的认定标准,即案件确已执行到位,或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依协议实际履行,或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三种情形。

  《意见》规定,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办理,遵照“诉访分离”原则。如果能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审查;如果属于审判程序、国家赔偿程序处理范畴,应告知通过相应程序寻求救济。信访当事人向执行法院请求纠正执行错误,如果符合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受理条件,应当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正式立案审查。信访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纠正执行错误,如尚未经过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处理,应当通过信访制度交办督办,责令下级人民法院按照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审查。

  《意见》将部分典型执行信访纳入法律程序处理:一是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告知针对结案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二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告知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三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四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信访,执行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意见》对执行信访依法终结作出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如果又以相同事由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即使已经终结信访,执行法院仍然应当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经异议、复议及执行监督程序审查,最终结论驳回其请求,如果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

  《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全面规范执行信访工作,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流程,畅通执行信访渠道,加强依法化解执行信访的力度,强化各级法院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执行问题的责任感,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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