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法院探索建立环保审判诉前禁令制度

2016-07-18 11:01      2016-07-18 11:01      中润律师



         因环境案件具有特殊性,行政机关查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需经立案、处罚告知、听证、处罚、复议、诉讼等程序,时间长,违法行为通常持续进行,往往造成环境损害难以修复,司法的提前介入,可有效防止损害扩大。对此,延庆法院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审判诉前禁令制度,将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保全扩大到行为保全,只要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有关组织、个人提出申请,并在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将裁定做出诉前禁令,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相应行为,避免边诉讼边破坏,力图形成环境审判的“延庆模式”。

  延庆法院抽调调研骨干,就环保案件诉前禁令制度的法律依据、适用案件范围、适用价值、保全措施及条件等进行前期调研,对诉前禁令制度进行细化,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申请诉前禁令的主体,担保方式,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等,力图确保诉讼禁令制度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严格控制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有限度的试行诉前禁令制度。

  为确保诉前禁令实施的合理性,该院建立诉前禁令实施听证会制度,邀请相关职能单位、人大代表、社会群众等就禁令的可实施性进行听证。同时我院还建立立案庭与环境审判庭之间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针对有诉前禁令需要的案件及时告知业务庭室,环境审判庭将对采取诉前禁令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预案。同时明确规定了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诉前禁令的,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裁定时间,从制度层面保障诉前禁令的顺利实施。

  另外,延庆法院以“环境审判联席会”为载体,形成行政与司法联动多管齐下的联动机制。对于受理的案件是否适应诉前禁令制度,该院与公安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多部门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商讨,对诉前禁令制度施行可能引发的诉讼风险进行评估,认为确有必要实行诉前禁令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双方就环保案件诉前禁令的相关程序性问题及公安机关的协助职责进行细化明确,公安机关将依法及时协助,为诉前禁令制度的施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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