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

2016-07-06 11:22      2016-07-06 11:22      中润律师



宽容不纵容 关爱又严管
——访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
  近年来,校园暴力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起诉108万人。检察机关如何完善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近日,记者采访了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
  记者:近年来,检察机关针对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请问检察机关如何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史卫忠: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始终贯彻“双向保护”原则。我们与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出台了一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力争织密法网。
  此外,我们以零容忍的态度惩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嫌疑人1.9万人,起诉2.7万人。
  同时,我们还调整了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受案范围,逐步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纳入进来,尤其是性侵、拐卖、胁迫、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
  记者:目前,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还面临哪些困难和挑战?
  史卫忠: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给未检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元化趋势,一些过去只有成年人才实施的犯罪,比如贩毒、绑架甚至暴力恐怖犯罪等,也出现了未成年人的身影。故意伤害(重伤)、抢劫等恶性犯罪增多。奸淫、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
  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特殊办案制度。但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和实践。有些地方认为“特别程序”仅仅是对未成年人处理上的“小儿酌减”,甚至批评“少捕慎诉少监禁”是“小恶不惩纵容大恶”,“特别程序”是损害正义一味从轻,进而质疑开展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是“不务正业”。一些地方没有有效贯彻特殊制度,就案办案问题比较突出。
  这些问题都对未检部门原有的办案机制和办案水平等提出了挑战。我们将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各项特殊要求,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效。
  记者:“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关注,有观点认为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对此,检察机关是什么态度?
  史卫忠:校园暴力犯罪往往团伙性较强,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但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认为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实践证明,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这种情况下,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
  第二,青春期是一个人容易越轨的“危机期”,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自愈。在此期间,应当通过增强预防与控制手段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负面因素,净化社会环境。如果一味强调打击,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机。
  第三,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原则。我们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并非否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是强调刑罚手段的最后性与可替代性。适当运用刑罚手段,并不违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惩罚也是为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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