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12小区大事案例七:你是你弟弟?

2016-07-01 10:02      2016-07-01 10:02      admin



       导读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案件还原: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生育一子彭小某。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彭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后经通州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自2013年12月起彭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一千元,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某某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2015年6月通州法院受理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某申请法院执行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抚养费共计7000元。

       执行情况:通州法院立案后,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彭某某,告知孙某某申请执行孩子抚养费一事,并要求被执行人彭某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被执行人彭某某坚称其是彭某某的弟弟,执行法官遂请求其转告彭某某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其表示可以尝试联系彭某某。其后,执行法官又多次联系彭某某,但彭某某仍声称不是本人,而是彭某某的弟弟。执行法官询问为何彭某某的电话一直在其弟弟身上,彭某某声称那是单位的业务电话,彭某某不在北京回老家了,由其负责彭某某的业务。彭某某何时回京自己并不清楚,执行法官又询问彭某某有无其他联系方式,彭某某告知没有其他联系方式。经查,彭某某当时银行账户无存款。后来,执行法官通知申请人到法院并告知了上述情况。申请人孙某某表示对方就是彭某某,彭某某也有工作,只是其不愿意给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又当即联系了彭某某,但其仍声称其并非彭某某。听到电话声音后,孙某某当即表示对方即是被执行人彭某某,彭小某也表示对方即是其父亲彭某某。并且指出彭某某的弟弟住在农村,不会说普通话,当即拆穿了彭某某的谎言。执行法官告知彭某某,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给付抚养费,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视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通州法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后经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又在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开设一张信用卡,执行法官又将该账户冻结。后来,被执行人彭某某在信用卡中存入现金,执行法官依法强制扣划了案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专家维权提示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申请人应当尽可能的收集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包括银行信息、房产、车辆、投资信息等其他财产信息。
       3、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根据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区大事专家组评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社会经济交往的频繁,在取得各种经济成果的同时纠纷也日益增多。为此,我国创设了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来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强制执行就是该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被执行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发生裁决承担履行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情形时,另一方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一般包含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强制被执行人执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等。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措施。一方拒绝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裁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彭某某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并未主动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受理孙某某的申请执行案件,符合法律规定。进入执行程序后,彭某某采取隐瞒、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彭小某的合法权益,法院采取将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其银行账户,强制扣划案款等法律措施,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保护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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