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律师受邀法治进行时】为长安街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

2016-06-07 17:03      2016-06-07 17:03      admin



案件陈述:
       12月18日9时许,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地铁站附近,西向东主路发生五车连撞事故。有目击者称,其中一辆出租车上的两人被困,最后被消防员救出。10时许,记者来到事故现场时,这五辆车仍在现场。五车均为小型轿车,包括两辆出租车。

记者看到,其中两辆事故车的车前盖因为撞击都掀了起来。一辆出租车伤势最重,不但后车厢被撞,驾驶室车门更是扭曲变形。

有目击者称,第一辆被撞的出租车算上乘客共有两个人,由于车体变形,是被消防救出来的。

事故现场,西向东车道已被交通管制。建国门外大街双向车道已严重拥堵,拥堵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左右,为避让事故车,不少途经车辆选择到辅路行驶。

车主讲述逆行车引发连环撞:“若没有逆行车辆,不会发生这么严重的事故。”其中一辆车的车主告诉记者,撞击前,车主驾车正自西向东行驶,其前方还有一辆出租车。他看到一辆黑色轿车沿主路逆行,“车速不慢”。

事故发生时,车主前方的出租车忽然急转,但逆行车辆的速度很快,根本来不及躲闪,出租车被撞后,“扫”到了边上一辆出租车。此外有车主描述,疑似逆行的司机在下车时有些恍惚,有些站不稳。但这些车主的讲述未得到现场交警的证实。(文字来源:法制晚报)


12月23日上午9:30,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杰陪同《法治进行时》栏目组,前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为受害者以及家属提供法律帮助,并指导维权!

王杰律师一直以来热衷于公益事业,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正气,努力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出一份力量!
 

王杰律师建议

王杰律师到医院为受害者曹师傅近亲属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指导维权并提出如下法律建议:

一、交通事故证据的收集及保留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要积极抢救受伤者外,还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根据受害者的实际主张,一般可以收集和保留以下证据材料: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肇事车辆行车证及驾驶证信息表;3、肇事车辆保险合同,如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4、受害者伤残等级鉴定书(如有);5、车物损失鉴定书;6、受害者住院病历;7、医疗费收据;8、交通费票据;9、其他费用票据;10、误工费证明(受害者受伤前在单位的工资表、收入证明以及社保缴纳记录均可证明受害者收入水平)等等。

上述证据材料的前三项,受害者可以要求交通部门提供。

二、前期处理及调解

伤者由于缺少前期医疗费用,肇事者又不垫付医疗抢救费用,王杰律师建议先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前期医疗费用。曹师傅或其近亲属可以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开始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三、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如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应当尽快通过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肇事者对交通事故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者可以要求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因交通事故致受害者残疾或死亡的,肇事者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以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等费用。而财产损失则包括车辆维修、车辆重置、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以及替代性交通支出等费用。除此之外,受害者及其家属还可以要求肇事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受害者曹师傅及近亲属除了可以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肇事者列为被告之外,还可以追加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如果肇事车辆的使用人和所有人非同一人时,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有过错的,也可以追加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共同被告。

综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曹师傅及近亲属应当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收集组织证据材料,先联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并要求先行垫付前期医疗费用和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调解不成的,受害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损失,并根据实际情况追加被告,尽可能地增加能够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曹师傅的近亲属对王杰律师上述的法律咨询及无私的帮助非常满意及感谢。

 









上一篇:【王杰律师法治进行时专访】真假“以房养老”
下一篇:cctv12小区大事案例一:协议离婚,男方就可以不给抚养费?

搜索一下

联系我们

全国热线:4008-110-668
总机号码:010-65881866
业务咨询:010-51650266
传  真:010-65880566
邮  箱:zrls@zhongrunlawyer.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称: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国 热 线:  4008-110-668
  • 总 机 号 码:  010-65881866
  • 法 律 咨 询:  010-51650266
  • 传          真:  010-65880566
  • 电 子 邮 箱:  zrls@zhongrunlawyer.com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 网站首页  |  关于中润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