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法律宝典》系列(五)——企业民事诉讼及仲裁篇

2020-03-04 11:26      2020-03-04 11:26      admin



       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给企业带来各种难题。在政府出台各项防控举措、指导的背景下,企业如何在逆境中突出重围,打赢这场战“疫”?北京市朝阳区商业联合会与其法律顾问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联合制作《抗疫法律宝典》系列文章,帮助企业共度难关——  企业民事诉讼及仲裁篇
1.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各级法院可以立案吗?如何立案?

        自2020年1月31日起,北京市各法院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另行通知。疫情防控期间,需到北京市各法院立案的,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或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可以选择邮寄方式立案。
 

2.疫情期间,当事人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如果新冠疫情可作为不可抗力,且因新冠疫情的发生使得当事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行使请求权的,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但仍有问题需要留意,具体如下:
        《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此,如果新冠疫情可作为不可抗力,且因新冠疫情的发生使得当事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行使请求权的,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但请注意,诉讼时效中止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不可抗力;二是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就本次疫情来说,上述两个条件是否能够全部满足并不确定,即使本次疫情在原则上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但疫情是否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存在疑问。这是因为法院并没有停止办公,而且还提供了网上诉讼的途径,因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要件并不满足。因此,我们建议,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当事人还应及时行使诉权,如果提起诉讼确有困难,也需要向对方发出函件或邮件、传真等,请求对方履行义务,以达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为以后主张权利做好准备。
 

3.受疫情影响,请求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是否可以放宽?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无法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举证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延长。
 

4.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能否申请中止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因住院或者被采取隔离措施等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可提出中止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可中止诉讼。
 

5.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开庭?

        为降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感染病毒的风险,减少人员聚集,北京法院推出了线上开庭的新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北京云法庭”参与在线庭审。当事人通过简单设备就可登录法院的线上庭审平台,完成准备工作,并实现便捷、高效的在线庭审。目前北京法院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和有力手段,保障和推进在线庭审工作,部分案件已经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完成了庭审。
 

6.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无法到庭应诉的,如何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目前各地法院均陆续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预案,在主动安排延期开庭,积极倡导通过移动微法院、互联网等线上方式组织庭审活动。
 

7.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商事仲裁的立案?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以下简称“贸仲”):可以选择贸仲在线立案系统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在线立案网址为:http://online.cietac.org/.当事人提交仲裁文件的,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请先拨打立案咨询电话(010-65669856-300)进行先期咨询,收到北仲立案室的回复后再进一步安排后续工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北仲提交立案材料优先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8.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商事仲裁的开庭事宜?

      (一)贸仲:贸仲及其内地分会/中心原定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开庭审理延期举行,网上开庭的除外,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北仲:仲裁庭原定于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进行的开庭原则上由仲裁庭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延期进行,延期后的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9.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因新冠疫情不能在法定六个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在疫情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如疫情期间其所处地点的证明、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10.在疫情期间已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问题如何处理?

(1)申请执行的时效问题:
       自2020年1月24日起,债权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处理。如果债权人现在已经处于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则申请执行时效自动延长至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另外诉讼案件申请执行人还可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移动微法院等渠道进行网上登记立案。非诉案件(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人无法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立案,可将相关材料邮寄至管辖法院立案庭,并注明准确联系方式。
(2)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如何提交?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需要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举报电话、书面信件等方式提交、告知,执行法官在收到材料后会及时与申请执行人联系。
(3)需要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原财产保全快要到期需申请续保的,怎么办?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将保全(续保)申请书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法院将对被执行人财产优先采取线上查控措施;对于线下财产,因为疫情期间法院原则上不进行线下财产的查控与处置,法院将协调相关协助单位为申请执行人尽快安排。
(4)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是否可以要求法院立即执行?
        疫情期间执行法院原则上不跨地区和跨省办案。对于条件允许的,法院将通过网上查控平台、执行指挥中心平台事项委托等途径采取冻结、查封、扣划等执行措施。
(5)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或者司法拘留?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是否有制裁措施?
        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不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采取拘留措施。拘留到期的,一般不再进行续拘。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限制消费令、转移财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逃避执行的,法院查证属实后,将按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6)疫情防控期间,法院是否还会进行司法拍卖?
        对已上拍但未成交的物品,无需看样、无人看样或已组织过看样的,网络司法拍卖可继续进行。对有竞买人预约看样的或需要通过看样、现场腾房、交付等措施进行拍卖的,法院将暂缓拍卖或撤回拍卖。未上拍的物品,法院将暂停现场评估、看样、强制腾空等工作。
(7)疫情防控期间,领取执行款是否有影响?
        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案款,法院将通过网银等线上转账的方式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需配合法院出具收据、收条或者相关材料,并通过移动微法院或邮寄方式递交法院。
(8) 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应当如何配合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应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的要求,通过移动微法院、书信、电话等方式及时联系执行法官、申报财产、自动履行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履行方案。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借助疫情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经查证属实后,一律按法律规定从严处罚。
(9)受疫情影响,被执行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怎么办?
        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导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逾期的,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的案件,被执行人在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可以向法院请求予以延期。法院将在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合理期限。
(10)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怎么办?
        对主营业务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院一般不纳入“执转破”程序;对于申请人要求移送转入破产程序的,不予支持。同时积极倡导申请人与该类被执行人企业协商,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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