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法律宝典》系列(三)——企业商事活动篇

2020-02-28 11:21      2020-02-28 11:21      admin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给企业带来各种难题。在政府出台各项防控举措、指导的背景下,企业如何在逆境中突出重围,打赢这场战“疫”?北京市朝阳区商业联合会与其法律顾问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联合制作《抗疫法律宝典》系列文章,帮助企业共度难关——企业商事活动篇

1.企业复工生产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防控复工生产带来的风险?

答:为了巩固疫情防控成果,避免疫情再次恶化,企业在复工前,应认真登记员工休假期间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员工假期所在地、出行路线、是否接触湖北等地外地人员、身体状况是否正常、计划返岗时间、所在地是否存在管制措施、并视情况与员  工协商确定灵活的复工方式:
        对于必须现场工作的返岗员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复工前的各项防护、消毒用品的准备,并配套相关防护、消毒、检查等制度的培训与落实监督;同时企业还可以考虑与该部分员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岗轮换或统一安排年休假等方式,尽量减少员工的集中办公时间与人数;
        对于非必须现场办公的后台管理人员,则可以采取自我隔离、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的方式复工。
对于确因疫情影响所在地实行交通管制或因确诊或疑似感染而被隔离等客观原因无法复工的人员,企业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等相关问题做好沟通工作,并要求该员工协调好手中事务,尽量远程处理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2.企业未遵守延迟复工复产规定的法律责任?

答:政府延迟复工的通知文件具有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若企业擅自提前复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况,将会面临如下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企业在复产复工时未落实好“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备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等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承担拒不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等的行政责任,可能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和拘留。
    (2)民事责任:企业不遵从规定,提前复工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若企业明知擅自提前复工行为有可能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造成员工及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仍擅自复工,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可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定罪处罚。若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及两高两部于2020年2月6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新冠疫情防控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定罪处罚。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已签订的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的,企业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如何行使解除权?

答:目前尚无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规定,但主流观点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如若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造成已签订的合同完全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按照《合同法》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如何行使解除权呢,按照《合同法》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因疫情防控封城,无法送达交付怎么办?

答:如因新冠疫情的防控,货物交付地实施封城措施(如:武汉),这种情况属于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以及不能克服的阻碍,理论上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并免除相应责任。
若遇到此种情况,卖方应当及时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将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告知买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例如:武汉“封城”的官方文件),同时要注意保留通知的痕迹,否则即便发生了不可抗力事由,没有通知或迟延通知造成的扩大损失将由卖方承担。如推迟交付货物或变更交付地点不至于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卖双方亦可通过协商一致对送货时间或交货地点进行重新约定,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即可。
 

5.因疫情防控导致物流受阻货物迟延交付,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怎么办?

答: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是由于新冠疫情的直接影响导致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理论上卖方有权援引不可抗力通知买方解除买卖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双方损失数额差异过大的,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2)如果即便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合同订立的目的还是可以实现,仅是实现的时间或实现的方式问题,新冠疫情的影响就不算作不可抗力,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变更合同约定避免解除合同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6.疫情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如何变更合同内容?

答: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可协商变更合同或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如合同当事人不能协商变更合同,受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均涉及到通知、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书。应结合原合同具体内容,以及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制作内容完善的法律文书,将解除合同的理由,或者变更合同的原因、条款表述清楚,避免发生产生争议或歧义。

7.担心合同相对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如何有效运用不安抗辩权?

答:《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一款规定,如果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需要行使不安抗辩权,那么就需要尽量的搜集到证明以上四种情况确实存在的证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两个阶段:首先是一方在发现对方存在以上情况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可以暂停生产、暂停采购,或者暂停交付货物,然后通知对方,要对方提供一些担保来证明其能够按时付款,然后再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8.合同相对方借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如何应对?

答:如有单位或个人以本次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守约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第一,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第二,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第三,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9.疫情期间,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签订新合同应充分考虑目前的疫情发展情况,避免政策变化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从而承担违约责任。新签订的合同,在公司通用的合同模板上优化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条款,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缔约方对于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需要特别注意。另外疫情之下,公司对外签订商务合同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子签章等方式。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合同是受合同法保护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最好有书面合同确定缔约方使用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保留一切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证据,以免事后出现纠纷处于举证不能的被动地位;疫情影响降低后,事后补一份完整的合同书。
 

10.疫情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义务迟延履行的,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故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当事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客观导致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的,可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衡量。
 

11.疫情期间证券市场波动较大,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如存在信息披露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披露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被揭示,个股震荡幅度更加严重。投资者对于自己的损失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答:疫情导致的证券市场波动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股价下跌因素之一系市场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在上市公司无过错的情形下投资者对此应自行承担风险。但如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投资者则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在认定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时,要在综合疫情影响等市场系统性风险基础上,依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市场风险,兼顾中小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
 

12.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延期偿还银行贷款?

答:为了防控疫情,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六部门联合于2020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金融贷款的优惠政策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贷款合同如何执行,由贷款人(即各大银行)自行决定。因此,在金融机构有贷款的企业,建议企业首先核实贷款银行是否发布了相关的优惠政策,若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及时与贷款银行联系,根据贷款银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次,若经核实无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与贷款银行就贷款延期事宜进行协商并向其申请贷款优惠措施。最后,在贷款银行未对贷款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况下,建议企业仍应当继续按照约定期限按时还款,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13.疫情防控期间,旅游服务合同如何处理?

答:若疫情导致旅游服务合同客观无法履行的,各方当事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解除合同。对于旅游合同所涉区域受疫情影响较小,并不导致合同客观无法履行,但因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旅游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合同解除后,各方需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保密等附随义务。
 

1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不可抗力通知?

答: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合同相对方发送遭遇不可抗力的通知。发送通知内容应明确:1.新冠肺炎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事件;2.疫情防控已影响合同正常履行;3.发送方的主张(协商履行、部分/全部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等);4.后附遭遇不可抗力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对于证据材料,可以引用国家及地方政府发布的文件、通告、决定,对容易灭失的证据可以进行证据保全。

文章来源于北京市朝阳区商业联合会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Eno7R82DyMA5eeZEfQ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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